苏州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与融资服务平台

     信息介绍
关闭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二)

作者: 来源: 中商情报网 发布日期:6/6/2008 3:55:55 PM

()目前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症结所在

 

  目前“企业贷款难,银行放款难”,主要集中在“抵押难和担保难”这两难上。如前所述,信用贷款已经很少,以企业财务报表真实性为前提的道德信用尚未建立,不具备信用贷款的基础,为防范金融风险,银行转向以企业资产信用为前提的贷款方式也就具有客观的必然性。抵押贷款是以企业自身的财产作担保,担保贷款则是以其他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均属于资产信用。况且这也是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健全的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通行的信用方式,尽管那里企业的财务报表真实程度较高。

 

  问题是,我国企业的资产信用状况究竟如何,拿得出多少可供抵押的财物呢?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利润,不是被用于职:工分配,就是被国家调走或创办新企业,早已形成由银行提供全额流动资金的供给制局面,甚至在新建企业的投资中全部为银行贷款的情况亦不乏见,企业无疑是在做无本生意。这种过分依赖银行的习惯心理,目前甚至连民营企业也承袭下来,通过银行来实现 “小钱办大事”的期望值非常之高。目前全国中小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在70%左右(民营企业比较低),也就是说,企业所有者权益只占资产总额的30%。这就意味着,企业以30元的自有资金,从银行和其他渠道得到了70元的借款。自有资金中如果再扣除掉抵押贷款时的折扣,企业真正能够通过这种途径得到的贷款是非常有限的。换句话说,如果严格执行贷款标准,按照我国目前企业的资产信用,银行贷款可能会有一大半放不出去——这就是我国企业资产信用的基本情况,也就是尚不具备资产信用的基础。这种情况又岂止中小企业,大企业也同样如此。无怪乎企业埋怨银行有钱不贷,“见死不救”,制约了企业更快的发展;而银行方面却责怪企业讲信用的不多,可供抵押的物品太少,为防范金融风险,爱莫能助。显然,银企双方谁也解不开这个扣,企业资产信用不足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即使其他问题全都解决了,也化解不了这一总量上的矛盾。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基本思路

 

  20041216,央行行长助理易纲在“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调查最终报告会”上指出,要借鉴日本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对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提出改进方案,构建一个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这说明要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还得寻求制度上的突破点。这就是借鉴日本模式,构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

 

  ()日本融资制度的特点

 

  中小企业阵容庞大、竞争力强是日本经济发展的一大特色。日本是中小企业比重很高的国家,被称为“中小企业之国”。一是中小企业数占企业总数的比重大,据近年来统计,日本企业合计654.17万个,其中中小企业数为648.43万个,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1%;二是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的比重大,在全国4900万就业人员中,中小企业就业人员占80.6%;三是中小企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大,日本中小企业零售业中,小企业零售额占78%,制造业产值占总产值的55.5%。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在日本的经济地位举足轻重。日本中小企业之所以发展势头如此迅猛、并有如此强的竞争力,是和日本政府二战结束后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扶持政策是分不开的。具体看来,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制度有以下特点:

 

  1.健全的法律法规确立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利益

 

  1949年以来,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30多个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成了相对独立、较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1949年出台的《国民金融公库法》,设立了国民金融公库,帮助中小企业进行小额贷款;1953年出台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设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向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1963年出台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将原来的中小企业政策进一步系统化,并在此基础上陆续制订了《中小企业投资扶持股份公司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扶持法》等法规,支持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现代化和资金筹措。实践证明,这些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现了日本政府对经济工作的慎重态度,对于促进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机构的规范发展,提高其资产质量和经营的安全性,保证其健康平衡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2.提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政府融资机构的双重资金支持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贷款风险较高,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日本建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扶持特定领域中的特定项目。其所设立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由国家法律保护的民间合作信用系统、经营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除此而外,为了弥补民间融资机构的遗漏和不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日本在二战后相继建立了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以及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等5个直接由政府控制和出资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融资机构。

 

  3.积极开拓直接融资渠道

 

  总体看来日本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以间接融资为主,也在20世纪90年代仿效美国经验,组建了自己的第二板块市场:柜台交易市场和第二柜台交易市场。在第二柜台交易市场,上市条件十分宽松,亏损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也可以上市。19957月,日本OTC市场引入“特别规则的OTC证券”(Special-mle OTC Issue)制度。日本经济在未来要获得新的发展,需要许许多多新的小公司通过创新提供技术和活力。OTC市场设立该制度或该子市场,目的就在于为有潜力的、能为日本未来新经济作出贡献的新公司提供融资方便。

 

  4.建立健全的信用担保保险制度

 

  日本采用了地方担保和政府再担保的双重融资再担保模式。日本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主要依靠全国52个地方信用保证协会,信用保证协会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承保后,每年要向承保的中小企业收取0.5%1%的保证费,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和日常经营开支。此外政府为了进一步提高贷款担保能力,还全额出资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担保协会进行再担保。旧本政府的两级信用担保体系,极大地增强了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能力。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日本中小企业综合实业团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支出为1698.45亿日元,信用保险资金1437.25亿日元,信用保证协会基金担保支出228亿日元,补助金担保支出188亿日元。

 

  ()日本融资制度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借鉴意义

 

  分析了日本融资制度的五大特点,可以发现,日本很重视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并确立了以民间为主体、以政府为补充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这在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这一套体制对于解决我国当前融资难问题很有借鉴意义。

 

  首先,从政策法规的制定上看,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标志着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但这一法律还存在指导性强、强制性不足的缺陷。今后应尽快健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以《促进法》为指导,制定《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来提高中小企业的地位。而且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构筑中应该注意以构筑一个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全方位体系为原则,让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渠道都有法可依。例如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私募融资的法规就一直不明确,这就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

 

  其次,对中小企业的两大融资渠道,即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应该有不同的发展重点。间接融资应注重扩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国有银行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部,拓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存贷款业务,加大贷款投入,集中资金支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城市商业银行等应注重以市场为依托,对优良的中小企业予以低利率贷款支持;政策性银行则应该根据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各种贷款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直接融资则要注重发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健全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融资体制,消除中小企业面对资本市场的进入壁垒,方便不同规范、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进行直接融资。

 

  最后,应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具有较完备的担保体系和信用保险体系是日本中小企业获得商业银行支持的重要条件和推动力量。中小企业信用度的低下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深层次原因,而建立起一个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体系,可以有效减弱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为中小企业扩展各方面融资渠道提供强有力的信用支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应该考虑如下六大方面的制度设置:一是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二是资金资助及补偿制度;三是受保企业及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四是风险控制与损失分担制度;五是担保业行业维权与自律制度;六是政府的协调及监管制度。